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警用装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Trade Association of Police Equipment,缩写为JSTAPE。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警用装备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参照《中国警察协会警务保障分会章程》制定。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警用装备研发、生产、销售等单位,与警用装备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江苏省内销售警用装备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宗旨:服务会员和警用装备行业从业人员,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警用装备行业单位、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和警用装备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促进警用装备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登记成立,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公安厅,接受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江苏省南京市扬州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及装备使用管理、调查、行业统计、咨询、交流、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与会员行为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三)制定、实施行业规范,推动警用装备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实施警用装备行业资质认证等工作;
(五)开设会刊、网站,加强行业宣传,发布境内外行业信息,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促进警用装备行业和技术市场的发展,引导推动新型警用装备行业技术创新;
(六)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能竞赛,促进警用装备行业人才培养;
(七)研究汇总行业改革发展呼声和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
(八)维护会员和警用装备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依法参与行业立法调研论证,支持行业合理主张和交流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十)接受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订行规行约或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被服务单位、非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六)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员、理事、理事会
第十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一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备合法的资质,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警用装备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单位,在江苏省内销售警用装备的企业;
(二)各地公安机关警用装备业务管理部门、公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涉及本会业务领域的学术组织。
第十二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会员:
(一)公安机关各级领导、民警、分管警务保障部门领导及警务保障部门负责人;
(二)具有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从事警务保障工作的人民警察和退休老同志;
(三)其他从事与本会业务工作有关,并热心于公安警务保障工作理论研究者;
(四)警用装备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警用装备专业技术人员;
(五)自愿参与本会研究的社会各界专家学者。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办公室审核,理事会研究,报会长审批;
(三)由会长授权办公室发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建议和监督本协会工作;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本会书刊、资料和有关信息的权利;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七条 会员不按时交纳当年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收回会员证书、标牌。
第十八条 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标牌,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工作任务;
(七)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及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理事、常务理事因人事变动需变更的,由其原单位继任负责人接任,报本届理事会变更备案,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时,分别履行补选手续。
当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企业负责人颁发证书,其所在单位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颁发标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副秘书长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与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五)其他应当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以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受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可以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履行中国警察协会警务保障分会江苏工作站职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公共资金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主办会计和出纳人员。主办会计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财会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财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日江苏省警用装备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适用范围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警用装备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单位以及在江苏省内销售警用装备的企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4年12月15日起生效。